美国各州都有一些现代人无法理解的法律,它们大部分都是在独立战争前后制定的,当时可能有言之成理的理由来制定并通过这些法律,但是世殊事异,早已不能通行了。然而这类业已丧失实际法律效用的法律绝大部分至今没有被废除,所以从理论上说它们仍然有效。譬如西弗吉尼亚州的尼古拉县,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在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故事。这可能是在殖民地时期定下来的,因为当时那儿的居民以严肃的清教徒为主。
关于动物的奇怪法律特别多。譬如亚特兰大禁止把长颈鹿系在电线杆或路灯杆上;在密苏里州的沙柯,法律禁止任何人头戴会惊吓动物或儿童的帽子;新泽西州的科林武德,禁止家犬在晚上8点至早上6点之间吠叫。更奇怪的是西雅图曾有一条法律规定,携带装有金鱼的容器上公共汽车时,金鱼必须在容器的水中保持静止状态,这大概是为防止金鱼游动,把水溅在邻座乘客的衣服上。在加州《熊权法规》里,则印有十几条既保护熊同时也保护人的条文,都是用很幽默的笔法写成的。其中一条说:“熊有权以它所选择的方式来观察你,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,请尽快悄悄地走开。”
(《海外文摘》2001年第2期甘棠 文)